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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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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平等原则,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原则上应按其持有的股份的性质或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同种性质的股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能有所歧视和实行差别待遇。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东股权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东各按其交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大小、承担义务的轻重与其向公司出资的多少成正比。出资少,享有的权利小,承担的义务轻;出资多,享有的权利大,承担的义务重。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关于股东股权平等的原则,我国《公司法》上多有体现。比如,《公司法》所规定的“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原则:拥有一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一个表决权,拥有若干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若干个表决权。股东股权平等的原则,促使人们打消投资的顾虑,公司的集资功能可以迅速实现,公司的运转机制富有生机活力。当然,股东股权平等原则也有例外。比如,为防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消除股东股权事实上的不平等,对股东股权平等进行适当等。

一、不属于股东法定权利范畴的是什么

不属于股东法定权利范畴的是,遵守公司章程和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的法定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享有资产收益为代表的财产权;另一方面是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为代表的身份权。

财产权是股东取得财产性剩余索取权的权利,属于股东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权请求收购权、出资转让权、股份的优先受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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