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的_______日 生效,其试用期至_______年_______月的_______日
止。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的_______日 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______。
第三条 工作城市:______。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______,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______。
第七条甲方安排一方执行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第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的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月工资为_____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为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元或按执行_____。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辽宁省兴城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果树所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治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甲乙双方接触、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兴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带文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研究所人事处备案一份。无部门公章和___研究所人事处公章无效。
甲方:_____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签) 乙方(签)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的_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__月的____日
人事处公章(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