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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度乐财经

法律分析: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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