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判离婚;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判离婚;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不判离婚;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不判离婚;6、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判离婚;7、大多数初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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