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这是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凡是《民事诉讼法》没有例外规定的,均使用该准则。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管辖。
3、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撤诉的处理情况有哪些?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因而,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5、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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