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买方在分期付款中不积极付款卖方: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因此,在分期付款合同中,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因此,当买方在分期付款中不积极付款时,卖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督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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